福建省有关失业保险问题的解答
1、什么是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的失业人员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2、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3、失业保险的特征:
失业保险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性
失业保险的社会性体现在全体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社会保险。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2)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面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4)双向性
只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成员,失业后方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方面,社会成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另一方面,政府向参保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这种义务不是单向性的,而是双向性的。
(5)非营利性
失业保险是一项非营利的事业。政府统筹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不仅考虑失业保险资金的投放和使用,还考虑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4、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哪些?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5、单位何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6、失业保险缴费比率有什么规定?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可自愿选择交纳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都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7、如何办理单位缴费手册和职工缴费凭证?
参保缴费单位必须办理单位缴费手册和职工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单位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名册的同时,应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职工1寸免冠照片1张,用于办理职工缴费凭证。
8、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1)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9、具备什么条件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何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3、失业人员应怎样办理审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5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14、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优惠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凭《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到劳动就业中心培训机构报名,参加1次减免培训费的职业培训,培训项目由失业人员按照设定的科目自主选择;还可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接受3次职业介绍和1次职业指导服务。
15、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初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第一个月须由本人执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签领手续,从次月起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转入银行发放。
16、在职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17、在职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单位或职工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目前只可到参保地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窗口办理个人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18、失业人员如何办理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
19、失业人员如何办理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一半计算。
2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如何计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21、 女性失业人员如何领取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2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计发放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发给。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23、农民工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农民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按以下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农民工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
(2)单位和农民工个人都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若无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人愿意可改为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24、骗取失业保险金应承担哪些责任?
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单位未缴纳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如何处理?
单位违反《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未缴纳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单位未参保缴费应承担那些责任?
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如数赔偿由此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27、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 ,应在失业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5日内带以下材料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①本单位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凭证;
②失业人员个人档案。
③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
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⑤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失业登记表》和《求职登记表》发给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填写。由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机构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申请失业保险金。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递交《失业保险申领表》、《失业登记表》和《求职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②本人相片三张。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复核无误后,发给失业人员失业证。失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业指导,转业训练,推荐介绍就业等有关就业服务管理。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一个月应按照规定日期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字领取。失业保险金统一由指定银行代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于补发。
28、各市、区、县失业保险金申请机构及联系方法:
市本级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8870621
延平区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8625825
邵武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6338005
武夷山市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5302580
建瓯市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3832110
建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5848136
顺昌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7825321
浦城县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2822087
光泽县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7921289
松溪县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2330255
政和县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3321270
29、有关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4、《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
6、《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7、《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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