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市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202号)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5号)精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转给商务部。为做好北京市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保持境外就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职能调整是国务院按照“一项工作由一个部门主管、避免职能交叉”的原则做出的决定。为此,我市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紧密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平稳、有序、妥善地做好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
二、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件规定,2008年9月30日之后,境外就业管理,包括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监管交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经研究,北京市商务局委托广东发展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监管工作。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需与市商务局、广东发展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重新签定《北京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书》,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原北京市商业银行陶然支行签订的《北京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书》同时终止执行。备用金监管划转工作步骤如下:
(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于2008年 12月19 日前与北京市商务局、广东发展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重新签订《北京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书》并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开立备用金监管帐户,同时将备用金监管帐户基本情况(开户行、帐号和户名)报市商务局备案审核。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商务局核准的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监管帐户基本情况出具《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清户证明》。
(三)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于2008年12 月 25日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保险)处领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清户证明》,同时到北京银行陶然支行办理备用金监管帐户清户手续(注:该帐户中本金150万元人民币直接划入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开立的备用金监管帐户,所生息划入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同户名其他帐户)。
(四)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于2008年 12月 3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开立的备用金监管帐户存款证明。
三、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各项业务管理政策,在商务部还没出台相关的管理政策前,继续按照原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审批、变更及经营许可证年审事宜将由市商务局另行通知。
四、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各项外派业务情况做一次认真细致的梳理,发现漏洞及时解决,确保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平稳有序的开展。同时,请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加强与北京市商务局的沟通与联系,尽快建立起与市商务局的工作联系机制和境外就业劳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对境外就业管理工作有何好的建议、意见,请及时与市商务局沟通与联系。
工作联系单位:北京市商务局外经处
工作联系电话:85163167 传真:8516314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