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招聘周活动的通知(教学厅函〔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切实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联合举办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招聘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名称及时间
(一)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春季联合招聘周
2016年3月22日至28日
(二)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夏季联合招聘周
2016年6月23日至29日
(三)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秋季联合招聘周
2016年9月22日至28日
(四)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冬季联合招聘周
2016年11月20日至26日
二、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承办单位: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三)网络平台: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www.ncss.org.cn)、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www.chrm.gov.cn)、365-818.com(www.mnxeyy.com)、中国公共招聘网(www.cjob.gov.cn)、中国国家人才网(www.newjobs.com.cn)。
三、组织形式
(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设立网络招聘会分会场,免费发布用人单位信息及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
(二)各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设立网络招聘会省级分会场,并负责本地区网上联合招聘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上网发布工作,同时组织高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上网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做好网络联盟招聘周活动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在本地就业网站开设活动专区并与教育部会场链接,同时利用微博、微信、QQ等新媒体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及时转发文件至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各高校应积极组织未落实岗位毕业生参加网络联盟招聘周活动。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在活动结束1周内将活动小结报送至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myjobedit@moe.edu.cn)。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参加高校毕业生网络联盟招聘周活动。为了活动顺利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特建立QQ群103252477,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活动组织人员务必加群,网站要开设高校毕业生网络联盟招聘周专区,发布相关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信息。各地按统一流程及时将招聘信息汇总、审核、报送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信息上报流程》可在该网站发布的本次活动预告页面中下载);同时在活动开始前一周将网站名称和链接地址报送365-818.com。
(三)参加网络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可在上述网站注册,审核通过后自主发布用人需求信息,招聘会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上网维护招聘信息,及时反馈毕业生求职需求。
(四)各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桥梁作用,进一步加强供需信息的相互贯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五)各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联盟招聘周活动,确定责任单位和联系人。请将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填报表格见附件)于2016年3月16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myjobedit@moe.edu.cn)、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lihongjun@mohrss.gov.cn)。
五、联系方式
(一)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王奕淼 010-66096542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赵国楗 010-66097072
洪振宇 010-66097183转602
传真:010-66097332
邮箱:myjobedit@moe.edu.cn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姜海洋010-84202539、842015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
栾冬010-84207247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李红俊010-84661163
传真:010-84661160
邮箱:lihongjun@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冯爱龄010-64220319
杨莉010-64226531
传真:010-84226222
QQ群:103252477
邮箱:fengailing@newjobs.com.cn
附件: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联合招聘周活动联系表(见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