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可享多项优惠政策
近日,省残联、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共同下发《河北省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河北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将享受税收、贷款、创业补助等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残疾人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政府和街道设立相关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残疾人贫困户可以申请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政府贴息、风险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可以按年利率7%,申请不超过2万元的康复扶贫贷款贴息。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初次创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扶持。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和“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青年五四奖章”“河北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意见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按规定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要求,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奖励。2017年以来新开办的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残联给予1-3万元补助,用于租房补贴和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刘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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