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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被害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亡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4-05 字体大小:【】【】【

????案例:

????穆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以自有车辆投入营运,根据网约车平台发送的约车信息自行接单。在一次载客过程中,他被歹徒杀害。为此,穆某家属申请工亡认定,但由于穆某是否与网约车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穆某家属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穆某未能被认定为工亡。

????分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还应当存在人身关系(隶属关系)。在劳动关系中,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外,劳动者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本案中,穆某的车辆是否营运,到哪里去,带什么客人,接单还是不接单,是亏损还是盈利,网约车平台所在公司并不过问。所以,本案中的穆某和网约车平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穆某也无法认定为工亡。

????延伸思考:

????笔者认为,在这个比较极端的案例背后,是与“互联网+”相关联的新就业形态不断出现的社会发展现状。为了促进“互联网+”灵活用工更好地发展,需要从各个层面破解新就业形态下的各种问题。包括,在立法层面,对涉及多个主体的复杂的劳动用工形式进行规范,构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多重劳动保障体系,等等。(江苏省江成律师事务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社局 傅小景 麦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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