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双眼皮”属于事假还是病假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6日,谭某进入某百货公司从事收银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6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2200元。2015年12月28日,谭某前往某医院进行眼部矫正手术(俗称开双眼皮),且未提前请假。2016年1月4日,公司以谭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了将其辞退的决定。
????经查实,该百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关于考勤管理一项明确规定:“员工生病或处理私事须请假时,应提前三天请假,说明请假理由、离岗天数等,经批准后,办妥相应的手续;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情时,应直接给上级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向人力行政部报备。”该管理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对谭某进行了告知。
????之后谭某出具了某医院的病假手续,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开双眼皮”属于事假还是病假?
????处理结果
????对谭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现实生活中整形手术已经非常普及,其所能享受的劳动保护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凡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由此可见,“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是判断是否具备医疗性质的关键。
????谭某所提供的某医院整复外科病历及病休单并不能证明其手术系因病所致,“开双眼皮”手术虽名为手术,但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没有紧迫性,谭某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法解除。(江苏省无锡市人社局 韩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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