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小吴在某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3000元+业务提成。2017年3月,公司以小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吴在解除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2017年12月,小吴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万元。
????仲裁庭审中,公司提出,小吴2017年3月旷工达1个月之久,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有公司的考勤表证明。但考勤表上并无小吴的签名,小吴也并不认可。
????同时,公司的考勤制度明确规定员工旷工超10天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30%。但公司提供的小吴2017年3月工资表中“考勤扣款”一项为0元,小吴当月工资发放3000元。公司的解释是,考勤制度只约束员工的业务提成,不约束基本工资。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吴的请求。
????焦点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方解除权、协商一致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三种,并明确了各种解除情形的适用条件及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法定解除条件的具体适用,不仅要审查解除程序的适当性,还要对解除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考勤表、工资表、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等方面。
????本案中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从程序上看并无不当,明确了解除的时间及原因,也有小吴的签字确认及相应的交接手续。但从内容上看,公司2017年3月考勤表上无小吴的签字且小吴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该考勤表的真实性。而公司提供的小吴2017年3月工资表中,其工资构成中“考勤扣款”一项为0元,表明公司并未因小吴“旷工1个月”的行为根据规章制度扣发其工资。这与公司提到的因小吴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自相矛盾,公司不能证明其解除行为的正当性,故笔者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河南省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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