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费是否还需支付
????2017年11月24日,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481号文)废止。该文件被废止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和关注。其中一个焦点问题涉及医疗补助费。
????481号文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那么,481号文废止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吗?针对这一问题,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理由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同时,481号文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主要是基于当时的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现实情况。随着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据此,患病职工医疗期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需负担其医疗补助。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理由是:医疗补助费不仅在481号文中有规定,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309号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354号文)等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309号文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354号文第22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医疗补助费,应当以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劳动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笔者赞同第三个观点。笔者对前两种观点的反对意见是:
????首先,劳动保障法律最典型的特征是政策性比较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除了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处理争议外,还经常适用政策性解释。因此,《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并不能直接得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结论。
????其次,支付医疗补助费是立法人文关怀的体现。《社会保险法》虽然解决了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但一旦法定的失业期满,失业人员仍未就业的,将面临转入更低层面的医疗保障体系。并且,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下,失业人员自身也将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符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倾向。
????关于“医疗补助费享受应当以劳动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的论点,笔者支持的理由如下:
????第一,309号文和354号文规定的医疗补助费,都以劳动者有伤残等级为条件。309号文明确规定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354号文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劳动者应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才能获得医疗补助费,但劳办发〔1997〕18号《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做了补充规定:“354号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享受医疗补助费。当然,1-4级的伤残职工,如果不能办理病退或退职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这一待遇。
????第二,按照劳动能力决定是否支付医疗补助费,对用人单位比较公平。如果不分病情或受伤的严重程度都支持医疗补助费,这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
????当然,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启动也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因医疗期期满而解除或终止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有通过鉴定获得医疗补助费的权利。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后,劳动者未提出鉴定申请的,由此发生争议将不予支持。并且,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另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程序权利,即接受鉴定申请。(本报法律事务中心 鲁志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