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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疑难点分析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7-17 字体大小:【】【】【

????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后,原行政违法案件是否可以作结案处理?笔者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既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又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后,人社部门仍要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为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在查处这类案件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疑难点,下面笔者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行为人逃匿,人社部门如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疑难点:行为人逃匿,往往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既无用人单位公章,也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也无法及时与行为人对质。在此种情形下,人社部门对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果行为人出现后,对原先劳动者所诉的事实提出异议并持有相关证据证实,而且证据充分可信,则人社部门必须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那么这一问题应该如何应对?

????笔者观点:人社部门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只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基本事实,向其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在规定期限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完毕后中止行政案件调查,待行为人出现后,再恢复案件调查。对每一位劳动者被拖欠的劳动报酬的数额等事实进行仔细核实之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避免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后人社部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行为人逃匿,张贴法律文书是否与民事诉讼法中公告送达的规定相悖

????疑难点:行为人逃匿,人社部门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赋予政府部门在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认可的送达方式。但在政府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有的法院会认为以上送达方式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不妥,应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重新送达法律文书。

????笔者观点:实际上两种送达方式并不矛盾。人社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后,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可以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这是关于处理此类案件的特别规定。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生效时间较长,违背了加大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力度的立法本意。当然,人社部门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后,剩余的法律文书仍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

????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应如何处理

????疑难点: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导致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使涉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关系由劳动关系变为民事关系,人社部门将无法继续查处违法用人单位。

????笔者观点:如果用人单位在立案前未注销营业执照,人社部门在立案后应立即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如发现该用人单位人员前来办理注销业务,应及时告知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工作人员。

????此外,人社部门在立案后也应该及时查处,在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行为完成之前,向该用人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便用人单位今后注销营业执照,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经发生,人社部门仍可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劳动者仍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继续向行为人追偿债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秦谊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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