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农村社会保险
您现在的位置: 社会保障频道>最新资讯

江苏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9号 ) 

稿件来源:江西省人社厅网站 发布日期:2017-01-20 字体大小:【】【】【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委:

  经研究,现就我省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和“苏北计划”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学生村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一)省聘大学生村官在使用专项事业编制期间参加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同时参加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其2014年9月30日前的实际服务时间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实际服务时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二)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按规定为省聘大学生村官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离职人员(含服务期满离职及服务期内离职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的实际服务时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至离职前的实际服务时间由具体承办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

  二、关于“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一)“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服务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由所在服务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为其工作生活补贴,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低于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离职人员(含服务期满离职及服务期内离职人员),在服务期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其实际服务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具体由原服务单位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三、关于“苏北计划”志愿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一)“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由服务所在地“苏北计划”项目办负责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并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缴费基数为其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低于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离职人员(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可补缴原服务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具体由原服务所在地“苏北计划”项目办协调解决,办理补缴手续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共青团江苏省委

  2017年1月4日

推荐】【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