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总体部署,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和辽宁省《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文件要求,结合鞍山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纳入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业,市场导向,社会支持,政府促进”原则,优化环境,完善服务,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实现创业促发展、创业促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目标
将鞍山建成创业体系健全、创业服务完善、创业环境优良、创业人才聚集、创新企业众多、创业投资活跃,适宜“创业、创新、创造”的创业型城市。
到2010年达到的工作目标:
(一) 创业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新增长劳动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新创办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年均增长10%;
(二)创业企业存活率(存活1年以上的企业占同时期全部创业企业的比例)达80%以上;
(三)通过创业实现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0%;
(四)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占本地区就业人数比率(创业带动就业的贡献率)年均增长10%;
(五)创业孵化园建设计划完成率100%;
(六)培养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创业典型。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以创业促就业的组织领导和联动机制。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参加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制度,负责制定全市创业工作的目标与规划,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劳动、财政、人事、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源支持创业,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和社会化运作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
(二)优化创业环境。建立起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创业环境和社会氛围。
1、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办事程序,提供办事指南,推行联审方式,简化审批手续,坚持按最低限额收费原则,实行收费公示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打造创业“绿色通道”。
2、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创业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私有财产,维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创业软环境建设,不得强制要求创业者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及各类评比等活动,不得指定各类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等行为,依托鞍山市软环境建设工作,建立创业投诉渠道,依法打击侵犯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提倡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加大知识产权和商标等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为创业者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4、勤奋创新的人文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增强创业意识,激发创业活力,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环境,宣传创业富民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创业、勇于创业、支持创业、爱护创业的和谐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创业促就业作为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工作,纳入到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初始成功率、反映创业活力、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典型培养等作为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对县(市)、区创业促就业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四)构建全市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设置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咨询、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功能,并在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设置创业服务窗口,公开创业工作规范与程序,同时配备综合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人员从事创业工作。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帮扶中心应设置创业服务窗口;在鞍高校应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其就业指导部门应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服务,以建立起面向社会、多层次、功能完备的“一条龙”式创业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
(五)重点扶持对象和优先发展领域。结合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扶持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的创业活动。鼓励和扶持创业者进入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节能、贸易促进、社区服务、建筑劳务、信息服务、旅游观光、物流服务、农副产品加工、农村服务等产业,以及投资小、见效快、安置人员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鼓励项目开发,建立创业项目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政府扶持、企业和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征集、评估和推介制度,通过社会招标、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信息平台,开展创业项目展洽活动,同时实现与省内外部分城市信息互换和资源共享。发展从事创业项目筛选、评估、推荐的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鞍山的创业项目交易市场,通过政策导向,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资本与创业者、创业项目的有机对接。
(七)建立全民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根据《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文件精神,制定并出台《鞍山市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若干规定》等扶持创业相关政策,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创业培训、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建立起鼓励和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八)建立“四位一体”的创业工作机制。建立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创业扶持“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全过程的扶持与服务,提高创办企业的成功率、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在新增就业中的贡献率,实现就业倍增效应。
1、开展创业培训,培育创业主体。积极发挥市级创业培训基地的作用和示范功能,健全县(市)、区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培训教师管理及教研制度,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实行“五进、五送”,即创业培训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进部队、进各类帮扶中心,为学员创业送政策、送技能、送信息、送经验、送服务。同时完善全市的创业实训制度,为培训学员提供能力测试、创业指导、创业实训场所和后续支持服务,以培育和壮大鞍山的创业群体。
2、实行创业孵化,培养创业带头人。扩大市创业孵化园规模,完善市创业孵化园功能,发挥其示范作用,同时结合鞍山“工业进园区、商业进城区、居民进小区”的城市发展战略,建设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园建设标准为,市级达到一次性接受30户以上,县(区)达到5户以上,产业园区达到10户以上的标准。对新开发的商业网点、新建或原有商品市场摊位,以及闲置场地,应优先、优惠提供给创业者创业,打造创业一条街,成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实践“特区”和创业企业发展的“孵化器”。以建立起市、县(市)创业孵化园以生产加工型企业为主、区以商贸型、小型加工企业为主、街道社区以服务、小型加工型企业为主的错位发展的鞍山创业孵化体系,实现创业者、创业项目、创业场地、创业资本和创业环境等创业五要素的有机组合,培育出更多的本土创业带头人。
3、提供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各级创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群团组织,要建立创业工作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创业人员数据库,设立创业服务热线,制定帮扶计划与措施,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荐、融资服务、政策扶持、法律服务及信息咨询等,实行“个性化”、“一对一”的创业服务,做到“五不出社区”,即创业培训报名、创业认定、创业项目查询、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不出社区。并组建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诊断和跟踪服务,同时定期组织劳动、财政、担保、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开展业务咨询,解决创业难题,实现对创业人员创业全过程的服务,增强其创业能力、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4、实施创业扶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大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部门间信息互换和协查制度,对创业实行挂牌保护政策,推动扶持政策有效落实;在《鞍山日报》等报刊的就业专栏中,为创业者开设创业专区;定期举办创业成果展,组织创业人员参加省内外商品展洽活动,拓展发展空间;为创业者搭建互动平台,交流创业经验和典型案例;发挥创业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创业者相互支持、共同发展。通过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实现经济与就业的同步增长。
(九)树立创业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建立创业人员数据库,建立培养、树立和表奖创业带头人和创业典型制度,县(市)、区政府及群团组织应注重挖掘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创业者,并重点进行帮扶和培养,使其成为辖区内的创业领军人物,同时加大对其创业事迹宣传报道,以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激励更多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市政府将对创业带头人和创业典型进行表奖。
(十)开展专项活动,营造创业氛围。在全市组织开展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创业,构建和谐”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包括创建创业型城市达标活动、送政策、送项目、送经验、送培训进社区、进乡镇活动、创业培训学员创业实践介绍、创业成果展洽会、组织创业论坛、以及创业典型宣传活动等,以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的社会氛围。
(十一)以点带面,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的开展。2009年,在全市选择基础条件好、创业工作开展扎实的部分县(市)、区、街道(乡镇)及社区,作为鞍山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试点区域,并组织开展达标活动。2009年底前,建成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创业成效大的创业型示范县、区、街道(乡镇)及社区。组织专家学者对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和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和评估,研究确定鞍山创建创业型城市的评价体系,并对创城工作进行总体部署。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试点经验,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示范城市活动,使我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创建评估指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创建创业型城市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十二)建立创业专项基金。市建立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培训、项目开发与推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为创建创业型城市,深入开展创业促就业工作提供保障。
四、实施步骤
鞍山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示范城市工作,共分3个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2009年初,完成制定实施方案和标准,出台相关政策,举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示范城市的启动仪式。
第二阶段:创建实施阶段。2009年,开展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创城试点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基础建设,落实创城措施,总结试点经验,一点带面,基本形成创业型城市雏形。
第三阶段:创建完善阶段。2010年,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市开展达标活动,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实现创建创业型城市目标任务,并通过国家评估和验收,建成国家级创业型示范城市。
五、保证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是政府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调动劳动者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自主创办新的生产和服务项目或企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创业促就业是我市新时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我市劳动力资源优势,实现鞍山跨越式发展和经济与就业同步增长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创业促就业工作,将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政府依托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创业型城市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与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从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入手,破解难题,扎实工作,相互支持,合力攻坚,确保《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和达到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验收标准。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新闻媒体对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意义目的和目标任务进行及时、深入地宣传报道,并在街道、社区及公共场所设置公益性广告牌匾和宣传专栏,宣传创建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创业、人人支持创业、人人爱护创业的氛围,营造全民参与、部门联动和齐抓共管的创建环境。
(四)加强检查,整体推进。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机关软环境建设和年度综合考评。并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对全市开展创业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表奖创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