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内非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有用人单位负责人向笔者所在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询问,称该单位与一名员工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可是在试用期内,该员工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因公负伤,医疗期(3个月)满之后,身体仍没有恢复,且造成语言和行走障碍,无法上班。该用人单位想知道,可否与这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中劳动者的情况显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的情形。而且,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主要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应特定生产岗位和所从事的工种,根据常理,员工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语言与行走均有障碍,不能正常上班,当然可以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综上,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贺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