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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员工要求加薪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关系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1-11 字体大小:【】【】【

问:怀孕员工要求加薪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吗?

【相关案例】

某公司不久前有一名新员工入职,但公司因疏忽,没有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公司提出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该员工却声称已经怀孕三个月,并要求公司以比原来约定工资高出一倍的标准支付薪酬,否则就不签合同。公司想以职工本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该员工却说自己是孕妇,单位不能解雇她。那么,该员工的说法对吗?

答:本案反映的是员工入职后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但是也涉及到一些劳动者对于“三期”女职工特殊待遇的误解。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该女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员工入职时没有签订,之后也应及时补签,劳动者也应当配合。此时如果劳动者拒绝,即使是孕妇,也要承担责任。该女员工提出了超过原来约定标准的工资数额,即意味着拒绝按照约定的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终止该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员工已经入职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该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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