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知晓度总体较高不同人群利益关切不同
记者:您认为,目前劳动关系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在社会大众中的知晓度如何?
林嘉:总体来说,与劳动法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社会大众中的知晓度是相当高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劳动关系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在群众中的受关注程度得到极大提高。
就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而言,在国家相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普法教育宣传和执法监督之下,大多数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呈上升趋势。我们曾做过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的调研,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还是比较高的,一些地区的某些行业的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甚至能达到95%以上。
我们注意到,不同的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了解存在一定差异。通常来说,受教育程度高的群体对法律的了解更多一些,但由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劳动者普遍对此都比较关注。
不过,在实际中,大多数劳动者可能只对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了解更多一些,比如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工资计算、休息休假等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对整个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都能够有比较清楚的认知。并且,不同的人群所关注的法律焦点也是不一样的。
法律热点不断变化立法执法应得到同等重视
记者:当前社会特别关注的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热点有哪些?如何认识这些热点难点问题?
林嘉: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热点也在发生着变化。
比如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主要适用《劳动法》,社会关注的热点集中在与《劳动法》相关的内容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法,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引发了许多争论。由于该法实施之时恰逢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使得当时法律实施面临各种困难和压力。可以说,当时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影响上。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专门对劳务派遣作出修改完善。近两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再次成为热点,主要涉及劳动用工灵活性的问题、劳动用工成本上升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劳动合同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此外,近年来,互联网新经济、新科技革命及共享经济平台对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带来诸多新变化,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产生诸多挑战与影响,这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具体而言,如滴滴司机、外卖小哥等的新业态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都是目前法律背景下的社会热点问题。
可以说,社会各界关注的劳动关系领域的热点问题是在不断变化的。这些热点问题,有的是在已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的法律适用、法条漏洞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漏洞填补等方式加以完善;有的是属于法律空白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规范或者回应。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执法问题。由于有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没有被严格执行,尤其是在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保护仍然不到位,比如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不够完善;特别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尽管这些年一直反复强调,但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再比如这几年大家比较关注的劳动者休息权、休假权、加班时间过长、社会保险等热点问题,也同样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
法律实施有成本客观理性看待法律实施效果
记者:社会舆论对劳动关系领域内的法律认知有过哪些认知上的问题或误区?原因是什么?
林嘉:不可否认,在国内经济下行的一段时期内,人们可能会对《劳动合同法》在劳动用工灵活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劳动力用工成本问题上存在一些看法。
就劳动用工灵活性与劳动力用工成本而言,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肯定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比如说由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导致一些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由于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调整,对劳动用工的灵活性产生一定的约束。但对这种变化,是否像一些带有偏激倾向的社会舆论所认为的,“造成成本增加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就是恶法”?关于这点,我认为我们需要理性客观地看待。
某些社会舆论和部分经济学家、法学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经济发展造成一些“负面影响”,甚至有些观点将经济下行归咎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认为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误区。对于成本增加的问题,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会附带有社会成本。如果一部法律的实施没有社会成本,那么这部法律的实施肯定也没有好的社会效果。对一部法律的实施做出何种价值判断,关键是要看它的实施是否达到了“规范”的目的,这种“规范”是不是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或者立法的初衷。我们不能因为管理成本、违法成本、用人成本的增加,就简单地认为它是不适用于当下需求的法律,因为《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初衷就是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权益,所以这其中必然会有利益协调的问题,我们更要看到积极的、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一面。
在十九大报告中,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思想贯穿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的理念不断深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实施符合这样的初衷。
当然,如果说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某一个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条文在法律逻辑或者实施效果上存在法律漏洞,我也赞同通过立法方式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适用中的法律解释来对一些法律漏洞进行修补。
落实普法责任制针对重点人群进行普法
记者:面对上述热点问题,人社部门作为劳动关系领域内法律法规的主要执法部门,应该如何更好地将执法和普法相结合?
林嘉:人社部门作为我国重要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和实施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主导作用。
人社部门在劳动保障法律的普法过程中要担负起主要的职责,要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考核中,并将对管理服务对象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作为执法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步骤;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及时有效地进行答疑解惑,使人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要注重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既是普法的对象,又是推进劳动保障执法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大对领导干部群体的普法宣传也非常有必要。
要针对重点人群进行重点普法。比如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薄弱的环节、地方,在普法中就要重点去推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有短板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用工主体,要进行重点普法宣传。
要从源头上开展普法教育,充分利用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开展普法工作。相关劳动法律条文在制定、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各方切身利益,应该组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多地参与到意见征集过程中,避免出现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不高、参与群体不充分现象;也避免出现法律真正实施之时,出现某些群体意见比较集中的情况等。(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