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开收入证明带来“苦果”
????案情简介:
????柏某2017年3月1日应聘进入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设计工作。用工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3月15日,柏某以公司拖欠2018年1月至3月工资为由,通过邮寄通知书方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每月6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庭审中,柏某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工资收入证明,其中标明月工资数额(6000元/月)。对此,用人单位辩称,该证明是为方便柏某买房向银行贷款而出具的,工资数额并非真实。为证明柏某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用人单位提供了工资发放的微信转账记录。但记录表明,公司每月微信转账给柏某的时间并不固定。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虽对收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对证明本身的真实性并未否认,且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内容的虚假性、无效性。因此,该收入证明有效。由于每月微信转账的支付时间并不一致,不符合工资支付的周期性特点,不能作为工资数额的充分证明。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按照月工资6000元标准,支付了柏某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共计15000元。
????延伸思考:
????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为了买房办理贷款、办理信用卡,时常需要用人单位开具工资足够高的“收入证明”,对于劳动者选择高开收入证明,用人单位一般不予制止和反对,但这种行为很可能会为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笔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规范工资发放制度;另一方面,对于员工高开收入证明,应严格把关、予以禁止,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社局 朱蕾 张利敏 麦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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