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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 是谁的责任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7-02 字体大小:【】【】【

????“我们当时架不住张某的央求,就同意了他的辞职申请,他才能顺利地和‘下家’签劳动合同,怎么他还反咬一口来告我们呢?”看到应诉通知书,人力资源部刘经理简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

????张某原是刘经理所在公司的一名员工。近几个月,他工作拖拖拉拉,还时不时请假,部门领导对他非常不满意,警告了好几次。突然有一天,他提交了辞职申请,并要求人力资源部尽快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第二天,张某就不再来上班。刘经理经过调查发现,原来张某早已暗中找好工作,辞职之后就去了另一家公司。事已至此,公司觉得这样的员工早走比晚走好,就迅速为他办理了手续。

????不料一段时间后,张某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在职期间未休当年年休假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生产周期,公司一般是当年7月和8月开始安排员工休假,而张某是在5月突然辞职,公司尚未来得及安排休假。

????本来以为这样的员工走了不会生事,没想到还惹出场官司,这让刘经理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都非常郁闷。但是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申请。仲裁委认为,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张某没有履行提前30天辞职的劳动者义务,而是在辞职之后很快就到另外一家用人单位入职,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续,客观上造成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年休假,即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的过错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后果。因此,公司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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