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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违约”是否违法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7-04 字体大小:【】【】【

????“你欠公司的违约金,居然还把公司给告了,太过分了!”接到应诉通知书,某厨具销售公司认为,有错的是违约在先并告了公司的周某。

????周某在两年前进入该公司。由于当时公司正在大力开拓新业务、新市场,而周某所学专业恰好与新业务相关,公司对他非常重视,为他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同时约定如周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按培训支出的费用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不料,两年过去了,公司的新市场、新业务并没有开拓成功,反而因为扩张战略导致资金紧张,甚至影响到了工资发放,周某这类参与新业务的员工受到的影响最大,在半年的时间里,他被拖欠了3个月的工资。周某终于无法忍受,以公司多次欠薪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却以双方服务期约定未满为由,不仅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还要求周某需支付违约金,否则就不给他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周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周某的请求。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根据周某提供的证据,公司欠薪的事实属实。周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看似违约,但却是因为公司有错在先,他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合法的,因此不仅不用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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