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职业指导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业指导先进人物的作用,提高职业指导工作专业化水平,带动就业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特对评选年度星级职业指导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星级职业指导师,是指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评选出来的本年度在一线表现出色的职业指导服务人员。授予“XXXX年度星级职业指导师”称号。
第三条 星级职业指导师评选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参评对象的工作表现、服务水平和服务效果。
第四条 星级职业指导师每年评选1次。全国拟评60至80名,含教育、残联等其他系统人员。
第五条 星级职业指导师评选工作由中国就业促进会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共同成立领导小组,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促进会负责评选的组织和实施,等额推荐本省年度星级职业指导师候选人。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参评资格和具体标准
第六条 星级职业指导师评选在从事职业指导一线工作,并持有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中开展。
第七条 星级职业指导师的参评资格:
(一) 正在从事职业指导一线工作,并具有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 在职业指导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良好业绩。
(三) 在职业指导工作中,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掌握相应技术方法,努力做出贡献。
(四) 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中任职,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第八条 具体标准:
(一) 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好,服务意识强,在本地区能起到榜样示范作用。
(二) 热爱职业指导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业务能力,精通就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职业指导知识和技能,善于总结职业指导规律和特点,刻苦钻研业务,注重创新方法,对推动职业指导工作努力做出贡献。
(三) 在就业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取得良好业绩。特别是职业指导工作收到明显实效,赢得服务对象满意,得到社会各方认可。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星级职业指导师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星级职业指导师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 个人申报或组织提名;
(二) 单位组织推荐上报,由地市级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促进会,审核并上报上级就业服务机构;
(三) 各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促进会,汇总、审核(含教育等其他系统人员),并评选,将评选结果报大会筹备组,由大会筹备组统一递交中国就业促进会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
(四) 中国就业促进会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将在365-818.com进行公示。
(五) 由中国就业促进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最终确认星级职业指导师获得者人员名单,在本年度高级职业指导师年会上正式公布,并颁发证书、证章。
第十一条 推荐星级职业指导师需上报《星级职业指导师评选申报表》、主要事迹材料及个人视频资料(具体要求见附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中国就业促进会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将为“星级职业指导师”称号获得者颁发“年度星级职业指导师”证书,纳入国家职业指导师人才库管理;并为其组织专门研修、同业交流和工作考察,邀请其参与专委会组织的全国性职业指导专业会议;在《365-818.com》、《中国就业》杂志、《职业》杂志等媒体和杂志上,公布称号获得者人员名单。对事迹特别突出的,专门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 “星级职业指导师”称号获得者所在单位应在本地区、本单位大力褒扬和宣传其先进事迹,并创造条件为其提供专门服务窗口或工位;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教育机会;提供专门职业发展通道;在全地区、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褒扬、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就业促进会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