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职业指导师推选聘用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业指导带头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带动本地区、本单位职业指导工作的同时,提升全国职业指导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就业服务工作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首席职业指导师是指在独立法人资格机构中,由所在机构(单位)推选出来的职业指导工作带头人,并承担首席职业指导师相关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首席职业指导师由各机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推选确定,最终上报中国就业促进会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备案,并统一公开发布。
第二章 推选条件、程序和标准
第四条 首席职业指导师推选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单位)任职,并具有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
(二)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职业指导业务能力突出,工作中有重要成果和优异表现,并得到公认;
(三)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本地区、本单位职业指导工作队伍中可以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经本单位推选同意认定。
第五条 首席职业指导师推选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或机构(单位)提名;
(二)机构(单位)组织评定,评定结果在机构(单位)内部公示并最终确认;
(三)机构(单位)将确认的首席职业指导师人员名单,上报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促进会备案;
(四)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促进会将备案的首席职业指导师人员名单上报中国就业促进会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由专委会最终备案,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第三章 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六条 首席职业指导师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开展示范性服务;
(二)做好就业服务领域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职业指导技能、技巧、经验;
(三)开展职业指导技术交流和讲座等活动,带头进行业务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
(四)配合行政和本单位主管领导,参与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的规划、规范标准的制定;
(五)每年向专委会提交至少一篇职业指导论文和三个职业指导案例;
(六)积极参与和组织公益性活动,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七)承担行政和本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机构(单位)应从以下方面为首席职业指导师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一)配置首席职业指导师工作室,为开展研发工作与示范性服务提供良好工作环境;
(二)大力宣传首席职业指导师事迹、业绩和贡献,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同业交流学习,在就业服务工作中,充分发挥首席职业指导师的作用;
(三)为首席职业指导师申报科研项目、研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积极创造条件,予以经费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和鼓励。
(四)在开展就业服务、职业指导重要活动时,邀请首席职业指导师参与,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五)积极为首席职业指导师创造条件,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提供必要的工作补贴。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首席职业指导师推选管理期一般为3年。管理期过后,首席职业指导师资格需按推选程序重新认定。
(一)首席职业指导师正式备案后,纳入国家职业指导人才库;
(二)推荐加入职业指导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根据个人情况,承担地区、国家的职业指导教学培训工作;
(三)推荐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全国性职业指导专业会议,参与理论决策研讨、工作交流等相关活动。
(四)退休或转换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首席职业指导师。
第九条 在管理期内,首席职业指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单位)可取消其称号,报告专委会,亦向社会公示: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机构(单位)确认其不能很好履行责任,不宜再承担此工作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职业指导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职业指导师称号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程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国就业促进会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