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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现状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发布日期:2004-06-01 字体大小:【】【】【

  当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的形式:

  第一种是我国建国以来延续下来的旧制度,主要措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医疗费。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8]2号),对生育待遇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目前该办法主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

  第二种办法是从1988年以后以江苏省南通市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法律依据是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截至2001年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从参保职工达3455万人。这种制度主要在城镇企业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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