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准确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津人社局发〔2013〕62号,以下简《诊疗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手术费类项目执行问题。在《诊疗目录》的手术类项目中,如果手术术式中不包括腔镜,而医疗机构以该手术名称申报费用并且在手术中使用腔镜的,仅按照该手术名称的收费标准支付手术费,同时支付腔镜的费用。由于使用腔镜而伴随产生的材料费、药品费及其他费用不予支付。
二、关于专科检查项目执行问题。对于专科检查治疗项目用于相关疾病诊疗的给予支付,不限于临床科室。对于本临床科室不能施行,需要其他临床科室诊疗而使用的项目,医疗机构需留存专科诊疗记录或会诊记录,对不合理的跨科别诊疗费用不予支付。
三、关于内窥镜检查项目执行问题。对于内窥镜检查类的项目,如果项目中规定可另收电极及一次性材料费的,另收部分的费用准予支付;项目中未规定可另收电极及一次性材料费的,不得支付项目收费标准以外的其它费用。同时取消“使用电视监测系统进行内窥镜检查、治疗的,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标准上增加10元”的收费项目。
四、关于临床非麻醉使用氧气问题。对于临床非麻醉使用的氧气可以根据相关疾病临床需要,按照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
五、关于放射线检查项目执行问题。将《诊疗目录》支付说明中第四项第五款“强化CT、MRI检查,其中增强剂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支付;急诊CT、MRI检查,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手术费基础上增加20元;普通X光胶片、拖鞋、片子袋等均不得额外支付”,调整为“强化CT、MRI检查,其中增强剂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支付;急诊CT、MRI检查,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检查费基础上增加20元;普通X光胶片、拖鞋、片子袋等不予支付”。
六、关于手术材料费的执行问题。如手术备注或支付范围中明确支付医用材料的,除此材料外不支付其他医用材料费用;如手术备注或支付范围中明确无另行支付医用材料的,不得支付项目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手术备注或支付范围中对材料支付未作规定的,按照市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卫财〔2007〕328号)和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50号)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七、使用大型悬吊式电子手术显微镜(含进口显微镜)支付标准按150元/例执行。
八、结合临床实际情况,调整《诊疗目录》部分项目信息。(详见附件)
九、为确保《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试行)》稳步实施,明确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