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农村社会保险
您现在的位置: 社会保障频道>最新资讯

天津: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稿件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20 字体大小:【】【】【

  一、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的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如果参保人员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同时参加了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其待遇按照就高原则优先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不同时享有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二、重叠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的参保险种发生变化,其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所在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在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内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三、对于已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未就业配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释义,对于已经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未就业配偶,可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一并纳入居民生育保险。

推荐】【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