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省外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109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省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从业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内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超出停工留薪期后继续住院的,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工伤从业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不享受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省外就医交通费
工伤从业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乘坐交通工具超过前项规定标准的,按前项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城市内交通费不属于报销范围。
三、省外就医食宿费
省外就医食宿费是指工伤从业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住院之前在当地入住宾馆、饭店或招待所而发生的住宿费用和伙食费用(含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用在省财政厅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其他人员类)据实报销(见附件);伙食费用(含市内交通费)标准为定额每人每天100元。
住院之前的等待期(含路途时间)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4天,超出4天的食宿费由个人自理。
四、工作要求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省外就医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省外就医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医疗机构转诊意见或者无实质性治疗内容的省外就医行为,认真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原则上住宿票据应提供每日消费明细单。
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外交通食宿费以及工伤保险省外就医审批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和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发生工伤事故但尚未完成报销手续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