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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沪农民工办〔2013〕2号) 

稿件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2-21 字体大小:【】【】【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

为宣传农民工在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激励农民工中的优秀人才自强不息、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爱岗敬业,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尊重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农民工办〔2013〕1号)要求,经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十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在本市开展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称

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

二、评选名额

上海市优秀农民工100名。

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300名。

三、评选范围

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在本市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农民工。

四、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优秀农民工

被评选为上海市优秀农民工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在本市就业5年以上(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包括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为准,缴费年限可以累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目前仍在本市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就业。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在行业中发挥排头兵作用,为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3.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助人为乐,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的事迹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4.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如不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但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

(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

被评选为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在本市就业3年以上(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包括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为准,缴费年限可以累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目前仍在本市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就业。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团结互助,在工作单位发挥一定的表率作用。

?3.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助人为乐,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某些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

?4.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悉业务,具有相应技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不具有相应技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

五、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选工作要求开展组织推荐,广泛发扬民主,听取各方意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开、透明,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真实。

?(二)评选活动应当面向全市广大在基层工作的农民工。现仍在基层岗位工作的农民工要占80%以上,现已担任企业领导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应当曾经有过相关基层岗位工作的经历。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农民工。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在国家一、二类技能竞赛、本市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工程建设中立功受奖的,应当优先推荐。

六、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2013年2月)

召开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及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人工作会议,布置落实评选表彰工作。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按照评选工作要求,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广泛宣传评选表彰活动的重大意义,充分发动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了解并参与评选推荐活动,动员广大农民工积极参与到评选活动中来。

(二)组织推荐(2013年2月-4月中旬)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和时间节点开展组织推荐工作。

1.申报单位推选。申报单位,应当是与推荐对象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双方均应出具推荐意见。

推荐对象的基本信息、推荐的荣誉称号等相关情况应当在申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予以公示,如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在双方工作场所内均应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相关公示情况的说明材料一并报送。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推荐表》或《2012-2013年度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表》(电子版本可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推荐对象本人身份证;

(3)已经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4)曾经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5)相关公示证明材料(包括公示的过程、结果及提出异议的处理情况,并加盖公司公章);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推荐单位审核。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作为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考察。推荐单位应当向本市公安、税务、劳动、人口计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推荐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察,并在推荐意见中注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人口计生政策”等相关内容。同时,应当考察申报单位的诚信状况。要求申报单位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审核。推荐单位按照差额推荐(按1:1.5比例,推荐名额为1人按1:2比例计算)的原则,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确定本单位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名单(推荐名额分配表附后)。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将推荐名单报送本部门(委办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将推荐名单报送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召集人审定。相关会议形成的书面材料(签发的文件、会议纪要)随同其他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3)材料报送。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应当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以等额报送的方式,将相关材料报至市农民工办,并提供如下材料:

①推荐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退还给申报单位;

②本部门(区县)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名单(纸质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③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委办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会议审议通过或召集人签发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一份);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请于4月15日前报送市农民工办。

(三)材料复核(2013年4月下旬-5月初)

市农民工办对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确定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候选名单。

(四)公示(2013年5月中旬)

市农民工办将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

(五)审定(2013年5月下旬)

公示结束后,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市农民工办形成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最终候选名单,报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审定。

(六)表彰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颁发表彰决定,适时召开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表彰大会。

七、表彰方式和内容

以上海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名义发布表彰决定。表彰内容包括:

(一)颁发奖励证书。

(二)按照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重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不对应其他待遇。

(三)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农民工的,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参照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四)被评为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的,可参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关于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作为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之一。

八、宣传

以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本市有关媒体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广泛宣传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弘扬农民工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积极进取、团结奋进的精神风貌,展现新时期优秀农民工的风采,激励广大农民工学习楷模、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为推动上海改革发展、加快“四个中心”建设和社会主义国际大都市作出贡献。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共同协调落实,推动评选表彰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深入基层,广泛发动,严格按照评选原则、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确保评选质量。

(三)严格把关,及时上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材料,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附件:

??? 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推荐表(略)

??? 2012-2013年度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表(略)

??? 部门(区县)2012-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名单(略)

上海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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