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投诉咨询处理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中央试点单位、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请定期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电子数据的函》(审办函〔2014〕325号)和《关于定期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电子数据部内任务分工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4号)要求,我部确定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投诉咨询处理数据的统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数据上报
自2016年起,各单位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向指导中心提供上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咨询和质量投诉举报系统(以下简称咨询投诉系统)原库备份数据,首次提交时需提供系统建成之日起至2015年每年末数据。
各有关单位需对提交的数据进行检查审核,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提交指导中心。
二、工作要求
已经建立咨询投诉系统的地方和行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并畅通咨询投诉电话,认真记录相关数据,及时准确上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的要求,应积极创造条件在现有省级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开发,将系统建设向下延伸覆盖到地(市)级。
尚未建立咨询投诉系统的地方、行业和试点企业,要提高认识,将此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具体实施计划与负责人,在系统开发和维护服务方面给予经费保障,并尽快上报建设申请表(见附件2),指导中心将统一安排相关技术服务。
指导中心将逐步建立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和试点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投诉咨询处理数据上报系统,使数据上报逐步实现信息化、网络化,请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指导中心联系人:郭奎
联系电话:010-84661125
传 真:010-84661120
电子邮箱:guokui@cettic.gov.cn
附件:1.提供电子数据和资料承诺书(样本)
2.职业技能鉴定咨询和质量投诉举报系统建设技术服务申请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