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的关键之年。近日,为进一步发挥就业扶贫促进贫困劳动力脱贫增收作用,确保在脱贫攻坚决战阶段取得成效,吉林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20号)。
一、制定7条就业扶贫政策
(一)扶持自主创业
对贫困劳动力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
对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贫困劳动力,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对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国家及省内确定的贫困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市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三分之二,第3年贴息三分之一。对在电商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贫困劳动力,也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二)扶持灵活就业
对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按照省公益性岗位稳控规模的有关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度开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乡村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保绿、山林防护等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并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对招用贫困劳动力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的单位,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促进高校和中职毕业生就业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六)创建就业扶贫车间
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各地命名的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以下条件: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在乡镇和农村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七)创新项目制培训模式
各地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包括初创企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职业培训补贴共9项。
二、政策享受人员范围及执行时间
贫困劳动力是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性16至55周岁,男性16至60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吉林籍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凭身份证、户口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见附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凭《就业创业证》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等有关材料,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上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对象范围仅限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尚未实现脱贫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就业扶贫车间奖补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同级财政一般预算中列支,其他政策补贴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中列支。
三、资金来源
就业扶贫车间奖补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同级财政一般预算中列支,其他政策补贴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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