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意义重大、亮点突出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7-24 字体大小:【】【】【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制定,是落实中央战略部署与决策的具体步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从不同方面进行解读。

奠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法治基础

2007年制定的《就业促进法》提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首次将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负责起草。2008年人社部成立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加速形成并得到迅速发展,而法律依据上的相互分割现象更为突出。

为此,201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再次将《条例》纳入二类项目;从2016年开始,《条例》连续3年都被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类立法项目,充分表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条例》的制定,弥补了一直存在的立法空白,将中央政策和《就业促进法》具体化,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奠定了法治基础。

体现改革创新理念

《条例》全面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改革创新理念。

首先,《条例》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明确划分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对各自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为引入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服务奠定了基础。

其次,《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均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国务院简政放权改革要求。

再次,《条例》强调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

最后,《条例》吸收借鉴近年来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果,确立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部门信息共享以及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体现了管理理念与方式上的创新。

突出规范管理要求

针对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存在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条例》从规范管理方面着力,进行了全面的设计。

在总则部分,《条例》强调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突出标准化的基础性地位。同时,要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条例》第四章系统地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进行了明确。在各种义务规范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疑是最主要的规范对象,承担的义务最多、责任最大,体现了抓大放小、从源头加以规范的治理理念。《条例》明确了“两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并从权限、程序与监督等方面,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了全面规范,体现了权责一致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明确政府责任

针对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责任不明确、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水平较低等问题,《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奠定人力资源市场良性循环的基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人社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只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实际措施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才能尽快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周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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